以牙还牙以血还血来源或典故
“以牙还牙以血还血”是一句常用的话,意思是指对于受到的伤害或冒犯,应该用同样的方式进行报复。这种行为伦理被认为是古代国家的“惯例”,常被用来解释军事、法律和个人争端中的复仇行为。本文将从历史、文学、哲学和现代社会等多个角度分析“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来源和典故。
以牙还牙以血还血来源或典故
一、历史
“以牙还牙以血还血”说法的来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8世纪的巴比伦法典《汉谟拉比法典》。该法典成为古代法律的模板。在其第196至199条中写到:“如果一个祭司失去了一只眼睛,我们应该把毁坏了一只祭司的一只眼睛减掉。”这种类型的惩罚是根据一种叫“逆罪责任制”的法律。在这种制度下,发生的应得罪行可以只由那个错事的人口袋负担,而不扩展到整个之家或家族。这种惩罚方式被认为是当时社会的一种相信判罚和防止其他人犯罪的社会管理制度。
二、文学
古希腊悲剧作品中的“报复悖论”表达了“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思想:复仇行为经常变成双方均损伤。例如,在《安提贡尼》中,这个复仇的故事屡次得到了延迟、改变和削弱,而一个假设好战的奎库斯部落反向地得到了希腊人的同伴和救护。《哈姆莱特》是莎翁最著名的作品之一,也表达了复仇和报复的主题。哈姆莱特想要通过自己的行动,向复仇者报复。C.S.路易斯提到评论《哈姆莱特》 :“哈姆雷特')毋庸置疑地勇敢和聪明,但他关心自己的罪恶和复仇,这是他灵魂中的弱点。”
三、哲学
“以牙还牙以血还血”反映了某些形式的伦理系统,如功利主义和权利伦理学,探讨什么可以为人们带来最大的幸福和正义。功利主义認为,能增進幸福就是正確的行為。斯图亚特·密尔写道:“每个行為善良或善良的程度,超越人或生物之止的創造物,最後都規定他們在幸福或不幸的程度上產生的影響作為衡量善惡報酬的的唯一标准。”而权利伦理学则是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不应受到其他人的干涉。批评家指出,“以牙还牙以血还血”往往会加剧社会中的暴力和冲突。
四、现代社会
虽然“以牙还牙以血还血”在现代法律中被废弃,但是在某些国家和文化背景中,这种思想仍然存在。伊朗和沙特阿拉伯等一些国家仍然实行羞辱刑,用来惩罚那些犯有非法性行为或者打破了禁令的人。(羞辱刑是指依据法院判决、对被判罪的人施加恶辣、羞耻及堕落待遇的法律制度)
总之,虽然“以牙还牙以血还血”在很多社会领域中标志了人性中的报复和复仇的本性,但科技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这种思想并推动了人类文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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