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4
B.36
C.48
D.72
A.向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B.向送修人报告
C.认为是设计或者制造缺陷时通知制造厂家
D.向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同时向送修人报告,认为是设计或者制造缺陷的应当通知制造厂家
A.适航指令
B.服务通告
C.维修管理指令
D.服务信函
A.告知航空运营人实际情况
B.不得签发维修放行证明文件
C.签发维修放行证明文件
D.A+B
A.应当签订明确的维修协议
B.应当签订明确的培训协议
C.应当签订明确的财务结算协议
D.应当签订明确的适航责任协议
A.能对授权于本单位的任何维修单位维修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签发维修放行证明
B.可以由航空营运人授权的放行人员在飞行记录本上签署放行
C.维修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维修放行证明进行调整以保证填写内容的完整性,但不得对其原有的内容进行任何删改
D.航空器部件的维修放行证明采用由维修单位授权的放行人员签署《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的形式
A.需由本公司合格的授权放行人员进行签署
B.放行需在飞行记录本上签署
C.飞机所有的故障都必须排除后才能放行
D.没有已知的飞机不适航的任何情况下才能放行飞机
A.相关的限制必须在标牌上列出并贴在驾驶舱内机长和其他机组成员能清楚看到的地方。机长在飞行中或放行时需知道当标牌所列出的部件丢失时正确的操作方法。
B.对于那些丢失部件后要求减少最大使用速度(VMO)/最大可用马赫数(MMO)的飞机,只有当飞机在起飞前对VMO设定值作相应的改变后才允许使用。
C.对每次飞机都应在飞机记录本上列出丢失部件时相应的注意事项。如果在飞行中发生别的零部件丢失,则飞机在此次飞行的着陆机场不能放行,包含给调机飞行发放许可证允许飞机能飞到能给予所需维修和换件的机场。
D.如果没有被指明是特定的组合,CDL内各子系统不应有多于1个部件丢失。如果无另外的规定,其他子系统的部件可以丢失。